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
1 |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60 |
2 |
对权限内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65 |
3 |
对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四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二)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四)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五)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六)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八)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九)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 |
现场检查 |
70 |
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二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现场检查 |
70 |
5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
60 |
6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现场检查 |
60 |
7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局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现场检查 |
60 |
8 |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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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现场检查 |
70 |
9 |
对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现场检查 |
70 |
10 |
对特殊学生教育救助的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现场检查 |
70 |
11 |
对权限内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自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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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二款: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自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现场检查 |
70 |
12 |
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检查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现场检查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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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养餐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2011年11月23日颁布,2011年11月23日实施)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2012年5月23日颁布,2012年5月23日实施)第四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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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
现场检查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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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现场检查 |
60 |
16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或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
70 |
17 |
对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国家教委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
阿合奇县科学技术教育局局 |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
现场检查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