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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木材运输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

在阿合奇县境内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

2/

现场检查

1.是否持有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
2.所持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是否与运输的木材信息相符。

 

2

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在阿合奇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全国林地管理情况检查技术方案》

2%

2/

现场检查

参照《全国林地管理情况检查技术方案》对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等进行抽查。

 

3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涉及调入阿合奇县范围内的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2%

2/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产品相符;3.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4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2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阿合奇县范围内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100%

2/

现场检查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2.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5

对林木种苗工程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1号)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第十条: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建立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局

阿合奇县范围内实施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总体(初步)设计、作业(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

100%

2/

现场检查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情况;
2、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3、档案建设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