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07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10:58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10:52 |
文 号 | 阿政规〔202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已经阿合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6日
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合奇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场及村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的农村灌排泵站、沟渠、塘坝、涵闸、生产桥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护,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工程产权归属
第五条 乡(镇)、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工程投资主体是工程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
第三章 管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乡村实际情况,成立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用水户民主推荐组织机构成员,组织机构成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主动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为加强对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各乡(镇)、场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由乡(镇)、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管站负责人和各农民用水合作社理事长或相关村委会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乡(镇)、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技术指导,对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2.负责供水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等;
3.监督用水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收支情况;
4.做好其他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八条 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受益群众意愿,选择适合当地的管护方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条 涉及一个村委会或村组的工程直接由受益的村委会或村组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护。管护方式、收费方式等由受益的村委会或村组组织群众民主讨论决定。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内相关事宜的通知》(阿发改字〔2023〕58号)要求执行。村委会或村组也可委托承包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村委会或村组负责监督。
第十条 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乡(镇)、场所有,受益农户多或涉及多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工程,原则上由受益群众成立群众互助合作的用水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护。管护方式、管护实施方案、管护制度、收费办法等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决定。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内相关事宜的通知》(阿发改字〔2023〕58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的前提下,对能发展经营养殖的水利工程,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探索承包、租赁等模式,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用水户协会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减轻农户的经济和劳动负担。
第五章 管护制度和责任
第十二条 结合各乡(镇)、场实际,通过广大受益群众民主参与、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办法、供用水管理办法,促进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人(包括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委托的责任人、农户民主推荐的管护人、承包经营的专业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产生的管护责任人等)须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将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个人,将管护的好坏与报酬挂钩,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
第十四条 通过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做到“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三护”即护安全(确保渠道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引水不受污染)、护功能(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淤不堵不渗漏,排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 为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放养牲畜等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管理范围:
1.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两岸堤防工程护堤地。管理范围:4、5级堤防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5m~10m;3级堤防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10m~20m。
2.渠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渠道设计流量在10m³/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³/s,管理范围为10~20m;渠道设计流量在50m³/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
第十七条 为保障工程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源水质,加强水源区保护,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七章 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局对农协会的补助资金;
(三)末级渠系维护费;
(四)县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薪资、项目维修、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和协会管理人员经费,通过“有偿用水”建立维修资金,实现“以水养水”的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场、村民委员会及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