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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597 主题分类 文化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0-20 01:43 发布日期 2022-10-25 17:56
文        号 阿文旅发〔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文旅局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文旅局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阿合奇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发挥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户籍在阿合奇县或者长期居住地在阿合奇县人员。

第三条凡在阿合奇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方案》实行资格准入、和动态管理制,由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县范围统一评审和考核,并由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中心)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配备数量由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发挥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户籍在阿合奇县或者长期居住地在阿合奇县

第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旅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接受文旅部门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认定与取消

第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申报工作方案,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县文旅局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县林草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局联合对拟聘用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合格者,参加由文旅局等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驯鹰习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县林草局、公安局、司法局和文旅局等相关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

(四)培训合格后,由县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中心)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报县委宣传部和州文旅局备案(驯鹰习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同时要报

县林草局备案);

(五)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传承协议期一般为3年,协议期满后,无失职、渎职、离岗、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可继续认定。

第九条县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中心)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协议书》,由县文旅局统一制定,量化传承任务,明确考核指标,细化管理标准。

第十条县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中心)和各乡(镇)、场联合加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并组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觉接受各乡(镇)、场,村委会(社区)和农牧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群众反映强烈的,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文旅局同意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县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中心)按以下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一)当面说明原因并宣布终止传承协议;

(二)清理双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

(三)双方认可后签字存档;

(四)在辖区内适当范围向社会告知。

第十三条我县驯鹰习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编号:X-29)。同时也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编号:X-1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文旅局取消驯鹰习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虐待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从事狩猎活动的;

(三)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

(四)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

(五)连窝端驯鹰的;

(六)驯鹰到五岁时,未让它们返回自然,孵卵繁殖的;

(七)在驯鹰过程中,致鹰死亡的

(八)受刑事处罚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后备人才库,将符合要求的人员纳入后备库,加强教育管理培训。空缺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岗位,由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优先从后备库中吸纳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认定。

第四章 补助与标准

第十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生活补助)每年4000元(驯鹰习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4000元补助外,每只驯鹰每年补助饲养费6000元)。

第十六条传习补助(生活补助)按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分两次发放。

第十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除依规获得传习补助(生活补助)外,也可收取其他有偿展示服务的费用,包括旅游观光等。各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要求,县文旅局及玛纳斯研究中心(非遗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正常程序制定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文旅局提交年度传承情况报告。县文旅局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考核报告,报州文旅局备案(驯鹰习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同时要报县林草局备案)。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生活补助)等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100分进行评分。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10分)。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10分)。

(三)配合县文旅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10分)。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50分)。

(五)按时参加各类学习培训(10分)。

(六)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

第十九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以年终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由县文旅局负责,各乡(镇)、场配合,各乡(镇)文化站、村委会(社区)参与,对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评分,考核结果公示,与绩效挂钩。考核结果按分值划分为不合格、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级,县文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方法或制度。

第六章 培训与奖罚

第二十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参加县文旅局等相关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传承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天(驯鹰习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县林草局、公安局、司法局和文旅局等相关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传承技能培训不得少于6天)。

第二十一条县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县文旅局要采取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方式,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传承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阿合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体由县文旅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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