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 阿合奇县文旅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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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自治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完善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方案》(阿政办函〔2022〕1号)。阿合奇县文旅局对《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二次审查,经修改后形成《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对《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是我们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根本遵循。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明确要求“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认定工作”。目前,阿合奇县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名,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名。已认定的国家级和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对阿合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入,需要对新增县级非遗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同时根据需要对以往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参考全国其他省(区、市)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阿合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
三、主要内容
《阿合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23条,包括总则、资格与职责、认定与取消、补助与标准、考核办法、培训与奖罚、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统一思想,拥护党的领导、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及管理部门要求;
第二章“资格与职责”,主要是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符合条件要求及承担的相关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认定与取消”,主要是围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将根据要求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补助与标准”,主要是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考核办法”,主要是围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上一年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培训与奖罚”,主要是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类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传承技能培训要求及对不称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按规定程序取消其资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适用阿合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文旅局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