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1408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24 12: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12:14
文        号 阿财规〔202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财政局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财政局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阿合奇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合奇县财政局              阿合奇县水利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624日           

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克财农规20212号)等相关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第三条 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差额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条 办法适用于改革实施区域内,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农业水价综合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条 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灌溉定额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文件执行。结合阿合奇县实际情况,农业灌溉按照用水量(净定额)执行。

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用水定额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同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保障长效机制。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门及督促指导本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奖补资金与农田水利等各类相关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章 精准补贴

第十条 补贴对象主要国有水管单位,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即主要供水单位为粮食作物种植供水的,弥补粮食终端水价和实际收种粮农民水价供水成本之间的差价

第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县水利、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根据现行县级供水价格文件规定,对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进行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为0.015元/农业供水价格发生调整变化的,补贴标准随之对应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区域;

(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

(三)用水台账记录不完整、不清晰,组织管理混乱;

(四)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章 节水奖励

十五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应按照“节奖超罚”模式运作,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或供水组织,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累进加价收缴水费。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范围主要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资金筹集、节水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节水奖励可采取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节水资金奖励标准分为四档:定额内用水量节约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0.5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10%-20%部分(含20%),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1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20%—30%(含30%)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1.5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30%以上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2.0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以下情形之的,不予奖励:

未发生实际灌溉;

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用水台账记录不完整、不清晰(包含但不限于记录时间、登记的是毛供水量还是净供水量、记录员、用水主体签字确认等信息),组织管理混乱;

四)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补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应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包括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二十一条 各乡)、场收集村委会提交的农业用水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奖补对象所在行政村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场经办人、分管领导在奖补资金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进行审定。县水利局对申报对象、申报流程节水水量、奖补标准等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种植面积、种植作物类型等进行审核。上述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对奖补资金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由县水利局上报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节水奖励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水权转让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不足部分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章 资金监管

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业水价改革区域内的水利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设备配置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水价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十五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县财政、水利、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审计、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阿财农规20231号)同时作废。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