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06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15:07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14:41 |
文 号 | 阿政办规〔2023〕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已经阿合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8日
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租房管理运营和使用,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和《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工作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阿合奇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等。
为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根据公租房存量,将新入职大学生、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本县及外来新市民)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外来调入)在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外来调入时间)3年内可申请租住公租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中至少有1人具有阿合奇县城市户籍(城市低保);
(二)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阿合奇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三)在县城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四)在申请地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第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含外来调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取得《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居住满3个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三)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阿合奇县公租房准入标准;
(四)在申请地无住房。
第十四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阿合奇县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三)有固定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四)单位证明(新参加工作职工提供);
(五)申请“城市低保档”公租房的家庭,需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申请地《居住证》;
(七)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公租房审核由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公租房实行“三级审核”。各乡(镇)、场、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一级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至阿合奇镇;阿合奇镇负责二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至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三级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公示栏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七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抽签分配制度,分配结果在政府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由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要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形式,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同单元互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数量进行轮候抽签,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
(二)公示期满后,申请家庭30日内与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阿合奇县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解除公租房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因就业、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予以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阿合奇县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前执行标准为:一档1.5元/月/㎡;二档2元/月/㎡。房屋押金:2000元,暖气费、物业费、垃圾费等按阿合奇县规定的标准收取,动态调整后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家庭成员自住,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闲置或从事经营活
动。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保障家庭应当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复核工作。经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公租房承租家庭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腾退承租的公租房前,必须按规定结清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政区内公租房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登记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阿合奇镇及各社区应每季度组织对公租房的日常检查、租金催收、复核租住人员情况等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参照《阿合奇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房前应合理拆除,产权人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对骗取公租房保障或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等情况的家庭,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应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家庭,有权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执行,占有期间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
第三十五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场公租房(干部周转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阿政办发〔2018〕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