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21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23:25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16:42 |
文 号 | 阿政办发〔2023〕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阿合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结合有关机构设置与调整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阿合奇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程序,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机构设置变化,及时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阿合奇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阿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阿合奇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