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并公布阿合奇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 阿合奇县司法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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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并公布阿合奇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已于近期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确定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规定,各地区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监督管理进入了新阶段。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做好阿合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县司法局结合有关机构设置与调整等最新情况,主要学习借鉴克州司法局的经验做法,起草了阿合奇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同时根据县委编办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将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的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部门等49家行政机关纳入清单,清单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清单公布后,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要求各制定主体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政策解读主体:阿合奇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鲁毓林(阿合奇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徐联锋(阿合奇县司法局三级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908-5621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