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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659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名        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8-24 19:40 发布日期 2023-09-01 19:11
文        号 阿政办发〔2023〕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基本民生保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乡村振兴中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临时救助的精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文件精神,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认定临时救助对象

(一)临时救助基本含义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

(二)各类临时救助认定条件

1.临时救助范围。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个人。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予救助的对象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过经济能力范围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明确临时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

(二)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民政部门报请县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特困供养人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剩余自费金额据实救助。

1.急难型救助: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支出型救助:

(1)困难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在1—3万元的按10%进行救助,3万(包括3万元)以上按12%进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自费总金额15%救助,1万以上的按自费总金额18%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

(3)因病支出型救助需提供近12个月内的发票和结算单,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医疗救助结算单。按比例救助时,救助金额保留至十位。

3.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三、严格落实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由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确认表,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及时申请资金进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即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及时申请资金进行发放,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县民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发放实施

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各乡(镇)要及时准确对辖区临时救助人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录入系统,原则上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当出现受疫情、灾情等影响需大范围、集中式救助的特殊情况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冬春季取暖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专项救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临时救助统计范围。

四、规范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一)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因病、因灾、因疫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要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对困难发生紧急、困难程度严重、群众关注度高的事件,应迅速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按照“一事一议”审批。

(二)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按不高于城乡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县民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畅通临时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要加强与就业、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三)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做好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公布应急期救助政策措施和救助程序。

(四)加大各部门救助政策叠加使用力度。县民政部门要将纳入临时救助的人员信息推送至教育、医保、人社、残联、住建等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人员享受相应救助帮扶,通过各部门政策叠加,提高救助质效,确保兜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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