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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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关系民生,连着民心。社会救助政策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事关民心向背和政府公信力。为妥善解决全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救助流程,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基本民生保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乡村振兴中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临时救助的精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文件精神,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2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起草本方案。
三、起草过程
阿合奇县民政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谋划,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充分调研阿合奇县临时救助整体现状,深刻领悟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卫健委、教科局等30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梳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的定义
《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临时救助定义予以规范。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方案》对各类临时救助的认定条件进行规范。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方案》明确救助综合考虑因素,明确救助范围。
(三)明确救助标准
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文件,根据救助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1.急难型救助: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支出型救助:
(1)困难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在1—3万的按10%进行救助,3万(包括3万)以上按12%进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自费总金额15%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自费总金额18%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
(3)因病支出型救助需提供近12个月内的发票和结算单,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医疗救助结算单。按比例救助时,救助金额保留到十位数。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2.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四)明确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乡镇入户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开公示7天→乡镇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申请资金→发放救助资金。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即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及时申请资金进行发放。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主体:阿合奇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祁璐(阿合奇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阿依加尔肯·玉努斯(阿合奇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干部)
联系电话:0908-562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