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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0536 主题分类 水资源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2-30 17:27 发布日期 2020-01-20 16:25
文        号 阿政办发〔2019〕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阿合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制度

3.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晰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落实运行管理主体,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水源地保护、运输管理、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本县辖区内乡(镇)、场及农村人畜饮水问题修建的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的总目标是:以保障农村人畜饮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本县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且产权归属明晰、责任主体明确、责权统一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治、市场参与、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

各乡(镇)、场负责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缴纳水费,积极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条 阿合奇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运行监管、业务指导等工作。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是农村供水工程的直接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各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县水利局负责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县发改委、扶贫办负责项目的报批和审批;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检测水源地水质;县卫健委负责检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工作,并办理供水厂(站)卫生许可证,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电力部门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并对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场要为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提供便利条件;县公安局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管理,依法打击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教科局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区内的学校学生饮用水安全;县交通局要为供水线路穿越公路提供便利;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供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测。

第八条 全县范围内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有偿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农村供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九条 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因地制宜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保证率和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条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界定:水源区和主管道及所属工程、设备产权归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村口总表以下村内管网(含入户管道)及所属工程、设备产权归乡政府和村集体所有。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由产权方负责。

第十一条 为保障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由县农村供水总站具体负责农村供水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实行专业化的管理,保证农村正常供水,保证百姓喝上干净卫生的放心水,为百姓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和设备提供及时的维护养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统一制定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收缴各供水站的水费、为各供水站人员发放工资福利,支出各水厂的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及时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各供水站相关管理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四)依法划定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统筹监管。对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定期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五)承担县水利局赋予的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场共拟设置8个农村供水站:阿合奇镇供水站、库兰萨日克乡供水站、色帕巴依乡供水站、苏木塔什乡供水站、哈拉奇乡供水站、哈拉布拉克乡供水站、良种场供水站、马场供水站。

每个供水站根据供水规模设定合理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为各乡(镇)、场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其他人员由县农村供水总站自主招聘分配。

各乡(镇)、场供水站的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的工程管理和日常的维修及主管道的巡护等工作,定期对净化、消毒、供水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淀池,并保持其周围环境清洁。

(二)保证供水工程正常供水所需的其它工作。

(三)本管理区域内水表抄报,水费收缴等工作。

(四)按照要求定期取样送检。

(五)完成县农村供水总站安排的其它工作。

(六)接受县农村供水总站和各乡(镇)、场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招聘供水管理人员需经各村推选、各供水站初选并报县农村供水站审批。水管员负责本乡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日常工程维护等工作,协助供水站做好其它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破坏供水设施。

(三)不得盗取饮用水。

(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水源、泵房、水池、供水管道及配套的供水构筑物等都应划定保护范围,供水管线经过的路线要设立标志柱。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造影响供水工程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第十六条 县农村供水总站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以水养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同乡镇、同区域、同服务同价”的原则依法核定水价。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总站、各乡(镇)、场,各供水站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所有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范围,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应当会同各乡(镇)、场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处设立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根据保护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警示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阿合奇县应当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及其保护范围。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水量充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水源,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一)泉水、井水型水源取水口周边不小于200米范围。

(二)山塘、水库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500米范围,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乡(镇)、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经阿合奇县水利局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因公共利益、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形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安装取水设施。鼓励村民对村内原用水井、山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场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可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居民实施搬迁,并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四条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和各乡(镇)、场应当及时化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在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圈舍、厕所、化粪池、垃圾池、药浴池。

(二)倾倒垃圾、弃士、弃渣。

(三)敞养畜禽、人工水产养殖。

(四)新建、扩建住宅和生产加工场所。

(五)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葬坟、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旅游、游泳、垂钓、捕捞、烧烤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县水利局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二十七条 农村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要求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八条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对列入水源地名录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开展常规指标检测不少于一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调配生活水资源,优先保障农牧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需要。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县农村供水总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由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三十一条 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计划用水、计量取水、定额供水。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可根据水源条件、当地居民的用水习惯和管理需要,采取全天供水或分片定时供水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农村供水总站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技术革新,创新管理模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十四条 切实搞好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和管理使用。在水费中专项提取一定比例的维修经费用于水源工程和主管网维修。农村供水总站和各供水站要成立抢修队伍,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并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应由农村供水总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水利局审核,报县发改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七)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凡农村供水工程所覆盖的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卫生院、餐饮等服务行业,水价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差价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在农村供水推行阶梯水价:

一级水价:当农户月用水量为20m3以内(不包含20m3)时,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级水价:当农户月用水量为20m3以上(包含20m3)时,超出月用水量部分按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倍执行。

第三十八 条加强队伍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农村供水总站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对各供水站上交的水费和其它收入费用等进行分户管理。各供水站的日常维护维修等正当支出费用向农村供水总站申请。

农村供水工程维护资金来源主要为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受益、社会捐赠、专项补贴、财政补助等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总站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用户水费由水管员收取,各供水站具体负责。各用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每天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令供水单位无偿供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场和县水利局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干预和阻挠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履行检查、维护、抢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法行为等职责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供水管网,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开启供水表、井盖等启闭设施的,造成供水秩序破坏的。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供水总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子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玩忽职守的。

(二)不履行岗位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依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阿合奇农村供水总站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合奇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行期间,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制度

第一条 供水水费的收取

供水水费由各乡(镇)、场供水管理站收取,其中有收费系统的乡(镇)、场供水管理站由收费管理员(出纳)操作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收取;没有收费管理系统的乡(镇)、场供水管理站,由出纳进行收取,并开具统一印制发票,收取的水费统一缴纳至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水费统一管理账户。

根据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5〕60号),阿合奇县现行水价1.00元/m³;根据《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测算及运行管理机构改革方案》结论,结合水价测算结果、当地经济条件、农牧民收入情况及可承受的水价,初步提出现状年建议执行水价。逐步健全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阿合奇县实行阶梯水价。确保用水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用途

建立长效运行管理专项经费,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农村公共事业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较强的公益性,需要公共政策扶持,特别是牧业点分散式供水工程,要实现长效运行,管理资金的落实是关键,政府部门可建立长效运行管理专项资金,实现水费收取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水源地保护和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牧业点水价不能按成本收取的工程管理运行经费补贴、特别是运行电费、燃油费,是构成供水成本的主要因素,应给予优惠。在政府政策的优惠扶持下,利用市场机制和水价调控,推进饮用水工程效益社会化、市场化进程。

管理经费由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统一收取,统一使用,收支两条线。水费要统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严格处理。如因其他原因造成供水水费收取萎缩或入不敷出,可由县财政予以补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明确职权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规范经费使用行为,强化资金的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及资产申请流程及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为确保经费使用安全、高效,真正服务群众,阿合奇县水管总站将严格按照会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专项工作经费审核、审批,实行报账审批制。各乡(镇)、场水管站组织运转经费支出由农村供水总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村供水总站要严格按照运行经费使用范围,强化管理、规范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干部薪酬待遇补贴,不得用于变相分配等超范围安排,严禁平调、挤占或挪用。当年资金指标节约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用于偿还债务。上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两年未使用的资金由县财政按政策收回统筹再安排。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财务部门要对年度水费收支进行顶算,保证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运行管理经费要从严管理,切实履行依法从严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报销管理,防范风险隐患,加强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程序。运行管理经费实行乡(镇)、场供水站长提出申请→财务管理人员审核→县农村供水总站站长进一步审核→水利局纪检监督部门监督的流程进行使用和报批程序。确保运行管理经费合理、合法、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发展。

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明确阿合奇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程序等。

一、组织机构构成

根据中共阿合奇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的通知》(阿机编字〔2013〕8号)文件、《关于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机构升格的通知》(阿机编字〔2016〕13号)文件,确定由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全面负责本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后续机构改革要求及市场化运行需要,各乡(镇)、场拟设置农村供水站具体负责各乡(镇)、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二、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和县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参与拟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管理办法;

2.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3.参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和监督,参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

4.负责县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经营、规范管理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合格;

5.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6.指导各乡(镇)、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7.承担全县农村饮水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8.承办县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考核

考核时间: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每年底对各乡(镇)、场农村供水站和全部水管员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内容:对水管员考核分为片区水费收缴情况、公共设施管理情况、服务用户情况三个方面,对辖区内水管员的考核情况平均数即为各乡(镇)、场农村供水站的考核结果。

考核应用:对年度考核排位靠后的农村供水站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和更换负责人,水管员停止聘用;对考核排位靠前的农村供水站和水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方案由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提交县水利局研究并上报确定。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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