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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城乡居民一般人员附加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01-2019-000016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城乡居民一般人员附加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7-30 00:00 发布日期 2019-08-02 18:25
文        号 阿政办函〔2019〕31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政府办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文件已废止。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城乡居民一般人员附加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30日                    

阿合奇县城乡居民一般人员附加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降低城乡居民患病后的经济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6〕113号)、《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1号)、《阿合奇县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阿政办发〔2017〕97)等文件精神,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支付范围,基金当年运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第三条 阿合奇县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统一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第四条 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参保范围

具有阿合奇县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均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取得居住证的居民、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城乡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附加医疗救助,不能单独参加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基金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附加医疗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六条 缴费标准:

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下年度个人筹资标准和县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缴纳附加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附加医疗救助基金用途:

(一)用于参保城乡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门诊、住院费用的救助;

(二)用于参保城乡居民患22类64种重大疾病及其它恶性肿瘤转诊转院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的救助;

(三)用于参保城乡居民因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治疗费用的救助;

(四)用于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因患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单次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救助;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救助;

(六)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包虫病、肝硬化、尿毒症、脑梗、心梗、脑肿瘤、癫痫病、脑瘫、高血压(二级以上)、呼吸衰竭、心衰竭(心功能不全)患者的救助;

(七)长期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救助;

(八)劳务输出人员医疗费用救助。

第八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救助:

参保城乡居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县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因病就诊,普通门诊费用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后,限额内自费部分由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救助。

第九条 住院救助:

(一)县内住院救助办法:

在县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因病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不含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90%后,目录内剩余部分由附加医疗救助报销50%;在县人民医院因病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不含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0%后,符合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符合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也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目录内剩余部分由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报销50%;

(二)22类64种重大疾病及其它恶性肿瘤救助办法:

参保城乡居民因患22类64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一致)及其它恶性肿瘤,目录内费用(不含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符合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符合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也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目录内剩余部分由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按90%报销。

(三)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及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由附加医疗救助按80%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全年累计封顶15000元。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单次费用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

1.年内单次费用超过2万元(含)的,目录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保险公司赔付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也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目录内剩余部分由附加医疗救助按40%报销。

2.年内单次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目录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保险公司赔付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也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目录内剩余部分由附加医疗救助按50%报销。

(五)住院分娩救助

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了《生育服务证》,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剖宫产分娩的,附加医疗救助1000元/例;在县人民医院正常分娩的,附加医疗救助200元/例,难产的附加医疗救助300元/例。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附加医疗救助200元/例,难产的附加医疗救助300元/例。

(六)参保城乡居民因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包虫病、肝硬化、尿毒症、脑梗、心梗、脑肿瘤、癫痫病、脑瘫、高血压(二级以上)、呼吸衰竭、心衰竭(心功能不全)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不含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保险公司赔付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也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目录内剩余部分由附加医疗救助按90%报销。

(七)劳务输出人员医疗费用救助

1.门诊费用(务工单位或当地医保报销的除外)

参保城乡居民在劳务输出期间,到指定的医院就诊,门诊费用由附加医疗救助报销,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单处方三日限量,年门诊费用救助封顶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一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诊报销比例为80%。

2.住院费用(务工单位或当地医保报销的除外)

参保城乡居民在劳务输出期间,到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目录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保险公司赔付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医疗救助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救助;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也不属于医疗救助的,目录内剩余部分由附加医疗救助按其它参保人员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的救助

(一)门诊慢性病种类

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终末期肾病、血友病、唇腭裂、甲亢、急性心肌梗塞、中晚期肝硬化、白血病、儿童先心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脑瘫、脑萎缩、癫痫、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共32种。

(二)报销程序

患者向县医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县人民医院及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发票、清单、身份证明、缴费票据、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经县医保局审核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救助比例

不设起付线,各乡(镇)卫生院单次封顶为200元,全年累计封顶为1000元,县人民医院单次封顶为300元,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单次封顶500元,全年累计封顶为3500元,按合规费用的80%进行救助,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住院报销封顶线:附加医疗救助不设封顶线,年内累计住院费用超过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报销封顶线的,符合保险公司赔付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也不符合医疗救助的,由附加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阿合奇县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对就医管理、转诊规定、异地就医、急诊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急诊除外),其所发生的医疗费,均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同比例下浮。

第十三条 附加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当年缴纳附加医疗救助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和孤儿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住院就医手续,医疗费用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按规定程序转诊转院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凭发票及相关住院凭证、当年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医保局申请附加医疗救助。

劳务输出人员须持劳务输出地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费用正规发票,由劳务输出带队干部签字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后可报销。

第十四条 阿合奇县附加医疗救助不予报销的范围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一致。

第十五条 阿合奇县附加医疗救助违规责任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责任处理规定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阿合奇县城乡居民附加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阿政办发〔2017〕97)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合奇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城乡居民一般人员附加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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