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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01-2018-000053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4-14 00:00 发布日期 2018-04-16 12:33
文        号 阿政办发〔2018〕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已经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公布)

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保洁员等,及经地州市县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县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物业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已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一般采取自愿申请,按照“人岗相适、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场和社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劳务输出办公室)报送《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社局、财政局共同确定的开发计划,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须优先安排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为方案上报、信息发布、组织报名、推荐应聘、拟聘用公示、聘用备案等六个程序。具体招聘工作指导和人员档案管理由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被聘用者审核合格后由用工单位按照择优录用原则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县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公益性岗位认定数量,安置就业困难和就业援助对象的状况,确定人员安置计划并核拨补助资金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

第十条县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总量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按政策规定,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督促政策执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县人社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后可自愿续签下一年的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并由用工单位报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各用工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劳务输出办公室,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连续15天无故旷工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者;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

(五)有重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无理上访、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人员,经反复教育劝说无果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因转移就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的,聘用单位不再保留其工作岗位,若再次聘用公益性岗位时,养老保险等统筹费用由个人补交后(含滞纳金),在公益性岗位的原工龄可以累计计算,享受工龄工资。

第十五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要求流动或不胜任工作以及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

第十六条在岗的公益性人员辞职或辞退的,从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县财政不再承担聘用者各类保险金,需由本人自行到县社保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社保补贴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按月缴纳。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参加本县自行组织的招考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人员流动

第二十一条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及时审核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和岗位用工要求,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配备名额数的前提条件下,各用工单位如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可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内部岗位调整,需经用工单位同意并填写岗位调整申请,报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调整岗位工资;除特殊情况外,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用工单位,确需调整用工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采取先辞后聘的方式,即: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办理辞职手续,再按照聘用程序申请新的用工单位岗位。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工资发放等由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接受县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用人单位以《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劳务输出办公室结合《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考核方案制定当年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方案,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请休假须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到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可享受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定假日。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病假、住院治疗须凭县级医院证明,治疗一个月以内由本单位批准,一个月以上由主管单位批准并报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突发病应随时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假后补办手续。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乡(镇)、场、社区进行档案备案管理,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建立本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务输出办公室及乡(镇)、场、社区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联网,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予以记载。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对全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对违法违规行为上报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县出台相关规定中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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