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 阿合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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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已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实现全县公益性岗位政策统一,业务办理流程规范,薪酬待遇标准合理,全面推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运行机制。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阿合奇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共8章,3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本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和类别。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了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解除或者终止,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社保补贴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按月缴纳。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人员流动。明确了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配备名额数的前提条件下,各用工单位如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可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用工单位内部岗位调整,需经用工单位同意并填写岗位调整申请,报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调整岗位工资;除特殊情况外,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用工单位,确需调整用工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采取先辞后聘的方式,即: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办理辞职手续,再按照聘用程序申请新的用工单位岗位。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请休假须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到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可享受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定假日。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乡(镇)、场、社区进行档案备案管理,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建立本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中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制定意义
一是为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是使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是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