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阿合奇县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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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畜禽生产,推动绿色养殖,按照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新牧发电〔2018〕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以内区域;饮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扩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境内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1.阿合奇县城居民区周边500米纳入禁养区。
2.哈拉布拉克乡地下水1号水源地内取水口为圆点,500米为半径纳入禁养区。
3.哈拉奇乡地下水1号水源地内取水口为圆点,500米为半径纳入禁养区。
4.库兰萨日克乡地下水1号水源地内取水口为圆点,500米为半径纳入禁养区。
5.苏木塔什乡地下水1号水源地内取水口为圆点,500米为半径纳入禁养区。
6.良种繁育场地下水1号水源地内取水口为圆点,500米为半径纳入禁养区。
7.色帕巴依乡地下水1号水源地内取水口为圆点,500米为半径纳入禁养区。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确定为:生猪500头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鸭等家禽存栏量1万羽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或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2017年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阿合奇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阿政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