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488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07:32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17:52 |
文 号 | 阿政规〔202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2日
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年用水超过一万立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四条 阿合奇县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节水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水利局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申请表明确的月度分配水量。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 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时,应当提供上年度用水情况说明及下年度用水计划说明。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计划申请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单位。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四条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施用水在线监控和动态管理。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