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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17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9-25 18:15
名        称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来        源 州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提前报废并新购营运货车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六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新购置车辆应当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含)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含)止。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需要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三、补贴申报、审核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向其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与车辆所有人名称须一致。

(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同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同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

四、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摸排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发放方案。自治州财政部门根据既定补贴标准,结合州交通运输局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县市(州、市)。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审核汇总上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将汇总表(附件3-5)加盖公章后报送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对所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资金监管和工作要求

各县(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受理办理及时、资金发放及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补贴申请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 1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表 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附件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3:县(市)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汇总表附件4:XX县(市)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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