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34-2021-000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11:53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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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 事项 经营许可 承诺 清单 第二 二批 |
来 源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 该证明的设定依据 | 证明材料 | 需要该证明的单位 | 开具该证明的单位 | 实施方式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 必须提供 | ||||||||||
1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2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3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4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5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6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7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8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9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 县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 4号、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 阿合奇县委编办 | 各事业单位 | 是 | 否 | |
10 | 阿合奇县公证处 | 用于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县级 |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阿合奇县公证处 | 村、社区、人事部门、公安局等 | 是 | 否 | |
11 | 阿合奇县交通运输局 | 驾驶员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交运〔2018〕11号第七条(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县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交运〔2018〕11号第七条(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驾驶证明 | 阿合奇县交通运输局 | 车管所 | 是 | 否 | |
12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申请人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县级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是 | |
13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申请人或相关单位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县级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大坝坝顶兼作公路申请文件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是 | |
14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 县级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 书面申请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是 | |
15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河道采砂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县级 | 河道采砂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是 | |
16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拟修建水库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可研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是 | |
17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县级 | 取水许可,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是 | |
18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施工单位完工申请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县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书面申请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施工单位或企业 | 是 | 是 | |
19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县级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书面申请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其他单位或企业法人 | 是 | 是 | |
20 | 阿合奇县人社局 | 申请社保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发【2016】157号第五章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县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发【2016】157号第五章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管理和服务证明 | 阿合奇县人社局 | 就业人员所在的乡镇社保所、街道 | 是 | 否 | |
21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农转非证明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0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法[2011]11号第一条适用对象的界定: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籍目前仍为农村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籍后转为非农村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役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县级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0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法[2011]11号第一条适用对象的界定: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籍目前仍为农村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籍后转为非农村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役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退役时落户农村籍后转为非农村籍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出具农转非证明。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户籍地派出所 | 是 | 否 | |
22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3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注销户口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4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亲属关系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5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586号)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6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7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8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临时身份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29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阿合奇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是 | 否 | ||
30 | 县卫健委 | 办理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县级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婚育状况证明 | 县级计生部门 | 县级计生部门 | 必须提供 | 否 | |
31 | 县卫健委 | 办理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县级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结婚证 | 县级计生部门 | 县级计生部门 | 告知承诺 | 否 | |
32 | 县卫健委 | 办理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县级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收养证 | 县级计生部门 | 县级计生部门 | 告知承诺 | 否 | |
33 | 县卫健委 | 办理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县级 | 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克计生委字〔2011〕59号和《现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 | 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 县级计生部门 | 县级计生部门 | 告知承诺 | 否 | |
34 | 阿合奇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1、办学场所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办学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2、办学机构任课教师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无犯罪记录等相关个人材料。3、办学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新教基〔2018〕40号)、《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516号 | 县级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新教基〔2018〕40号)、《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516号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 阿合奇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校外培训机构 | 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