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07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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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典型案例公示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查办了一批未明码标价、保护未成年人和特种设备使用等违法案件,形成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鑫托河君兰大酒店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开展自行检查案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15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其使用的3部电梯开展每日检查,存在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开展每日巡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是否整改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时发现当事人对电梯违法行为仍未整改,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3部电梯进行查封至整改完毕后予以解除,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二、阿合奇县欧罗拉主题餐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3年1月16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核查中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发现当事人存在向3名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万元;3.并处6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6190元。
三、阿合奇县瑞鑫装潢材料店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3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存在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阿合奇县天天综合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4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饮料、啤酒、酸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水果未明码标价,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阿合奇县叶尼塞医药有限公司(颐仁堂大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8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兰索拉唑肠溶片”“益气养血口服液”“党参片”等部分药品与销售价格签不对位,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阿合奇县平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8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内摆放的“达格列净片”“维生素B1片”“医用防护口罩”“儿童疝气固定带”等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阿合奇县国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8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内摆放的“斯达舒维U颠茄铝胶囊”“龙胆泻肝丸”“腰间盘突出贴”等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阿合奇县六六商行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9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面粉、大米等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