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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 AHQ006-2020-0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09 19:39
名        称 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阿合奇县 应急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来        源 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在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有效实施,增进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单位;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单位。

(二)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信息是指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急管理局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应急管理局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应急管理局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应急管理局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应急管理局机构和人事方面:各室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应急管理局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2.重大决定草案方面: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3.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职能清单。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

4.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急管理局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7.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4.阿合奇县档案局(馆)作为集中查询本级应急管理局及其部门信息的场所。

(七)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主动及时公开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机关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信息、部分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等具体情况;

4.因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5.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按本制度组织实施,阿合奇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十)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局实施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公开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对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机关公开信息工作的监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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