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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5-004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5-04-09 13:40
名        称 阿合奇县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来        源

为确保阿合奇县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落实危旧房整治、提升阿合奇县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二、条件审核

(一)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阿合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阿合奇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委托人)委托在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备案且具备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性评估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印发《阿合奇县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党发〔20238号)相关要求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清昆,具体负责人:刘建。

、征收范围及规模

阿合奇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库尔干路,西至皮羌村水头,南至环城路,北至托什干河为界所有危旧房屋

、征收时限

202511日起至20271231止。

八、补偿方式

补偿采取以实物安置为主的补偿原则。

一是有房产证的,按房屋实际面积为准,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推荐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格后,县房屋管理中心发放等面积房票,用来置换城区内存量住房,超出部分由拆迁户自行承担。二是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推荐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格后,县房屋管理中心发放等金额房票,可用来购买城区内存量住房,超出部分由拆迁户自行承担。三是被征收户的附属物、装修、树木等补偿金以等额房票的方式进行补偿,县房屋管理中心发放等金额房票,可用来购买城区内存量住房。房票的适用范围:政府开发建设及回购的存量房,如:新城花园、交通小区等。房票的适用期限: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年度1231日。

九、房屋征收原则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文件精神;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不降低居住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征收回迁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在房屋权属调查登记阶段,有义务提供被征收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协议签订后,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坚持以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对有意愿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征收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提供用于实物安置的房屋进行协议调换安置,根据平房片区住房建设情况,征收补偿置换面积以房屋实际住房面积为标准,超建部分及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标准及房屋置换标准

(一)房屋征收评估标准

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评估基准价格为:

1.普通住宅(有产权证)。砖混结构1900/平方米,砖木结构1805/平方米,土木结构1520/平方米;

2.普通住宅(无产权证)。砖混结构1550/平方米,砖木结构1380/平方米,土木结构1120/平方米(按建设成本);

3.非住宅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县内建造成本及行业规范进行评估;

4.地上附着物、室内装修。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室内装修等价格参照县内市场价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核算价格为准。

(二)房屋置换标准及方法

1.房屋置换标准。1)以房屋实际住房面积为标准。统建平房及群众自建平房可置换面积与新建普通商品房面积比例标准为:以阿合奇县人民广场为中心,小于或者等于1千米县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按照1:1进行新旧置换例如:公路局、法院南侧平房区,和平南路至陵园路;以阿合奇县人民广场为中心,大于或者超出1千米以上县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按照1:0.95进行新旧置换例如:沿河路北侧,原砂石料场至老巴扎;沿河路南侧,气象局至赛马场路口;有房产证的如果出现5%以上的差额,视该房屋为无证处理,按房屋实际面积为准,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房屋。

2.房屋置换选择方法。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居民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次补偿。房屋置换地点为老城区的按照原有住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新旧置换,房屋置换地点为新城区(佳朗奇)的按照原有住房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新旧置换。被征收居民在征收工作过程中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有优先选房权。征收部门根据县房屋管理中心确定的安置房公布住房楼层及户型图供群众进行选择,按照被征收居民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原住房调换面积应与选择的新房面积保持相对一致,新选择楼层面积与原面积不相符的进行差额补偿或者差额补交,超出部分其楼层补交价格按照新建楼层公布的价格对应计算,不足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核算价格为准,按货币进行补偿。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居民选房意愿需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具备初步交房条件后)及时制定选房方案,确定具体选房时间和选房方法后,组织被征收居民开展选房工作。

注:评估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应有顶棚、维护物、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建筑、层高应在2.2米及以上、可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场所。

十一、签约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搬迁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十二、搬迁、搬迁奖励、临时安置

(一)搬迁补偿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并搬离住房的居民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户应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规定时限内搬迁腾空住房的给予相应补助。

超过规定时限未腾空住房搬离的不给予奖励。

(三)临时安置及补贴。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户因征收无住房居住的,县政府统一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由县房屋管理中心提供就近公租房作为过渡安置住房。一是选择政府提供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免收租金,临时安置期间产生的各类水、电、物业费、暖气费等生活费用应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在取得置换房后征收户应主动搬离公租房,并保证公租房结构不变、设施设备完整。二是选择其它住房过渡安置的,政府按照等同于户均60平方米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安置补贴,具体金额为:60平方米×2/×过渡月数(自征收搬离时间至取得新建置换楼房时间)。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及存储

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含置换后房屋货币补偿、附属物及装修货币补偿、搬迁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补贴、房屋拆迁费、线路改迁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专户存储情况:财政根据补偿实际足额拨至征收实施单位。

十四、相关规定

(一)自202411日至20241231日暂停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征收居民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

3.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

4.实施抢栽、抢种苗树。

(二)被征收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居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十五、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居民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居民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后的房屋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拆迁公司等进行房屋拆除工作。

(五)被征收居民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居民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居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征求意见期间内向下列部门反馈:

(一)房屋征收部门: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809080027

具体承办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8809080040

十七、房屋征收监督

监督部门:阿合奇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负责人:梁先生,联系电话:18809086035

电子信箱:10842115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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