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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劳保局平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18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4-03-09 12:23
名        称 阿合奇县劳保局平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劳保局平房片区 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方案
来        源 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为确保阿合奇县劳保局平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提升阿合奇县劳保局平房片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阿合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符合阿合奇县国土空间规划,已纳入阿合奇县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征收部门委托在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备案且具备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性评估报告,一是新疆金信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二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2-015);二是新疆瑞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2-013);三是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一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1-009)。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高维杰。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清昆,具体负责人:刘建。

五、征收范围及规模

阿合奇县劳保局平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杏果园,南至环城路,西至热力公司锅炉房,北至杏花村小区、县民政局、敬老院、南大街广场、县公安局。征收范围内居民住宅186户面积共计24821.75平方米,住宅附属物15635.19平方米,装修面积153565.56平方米,树木672棵。最终以实际征收户数量为准,征收面积以评估机构评估面积为准。

六、征收时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七、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居民选择:

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八、房屋征收原则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文件精神;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不降低居住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征收回迁安置原则;

(四)在房屋权属调查登记阶段,被征收居民有义务提供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居民承担;

(五)协议签订后,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坚持以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对有意愿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居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安置,根据劳保局平房片区住房建设情况,本次征收补偿置换面积以统建的73平方米住房面积为标准,原则上群众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新建住房面积不得超过73平方米,超建部分及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九、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标准及房屋置换标准

(一)房屋征收评估标准

本次劳保局平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评估基准价格为:

1.普通住宅(有产权证)。砖混结构1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5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20元/平方米;

2.普通住宅(无产权证)。砖混结构1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38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120元/平方米(按建设成本);

3.非住宅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县内建造成本及行业规范进行评估;

4.地上附着物、室内装修。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室内装修等价格参照县内市场价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核算价格为准。

(二)房屋置换标准及方法

1.房屋置换标准。(1)73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置换标准。统建平房及群众自建平房可置换面积与新建普通商品房面积比例标准为:劳保局平房片区砖混结构住房按1:1进行产权调换、砖木结构住房按1:0.95进行产权调换、土木结构住房按1:0.8进行产权调换。(2)超过73平方米的房屋置换标准。对初始建房超过73平方米的住房统一按73平方米确定可置换面积,超出部分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置换选择方法。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居民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被征收居民在征收工作过程中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有优先选房权。征收部门根据县房屋管理中心确定的安置房公布住房楼层及户型图供群众进行选择,按照被征收居民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原住房调换面积应与选择的新房面积保持相对一致,新选择楼层面积与原面积不相符的进行差额补偿或者差额补交,超出部分其楼层补交价格按照新建楼层公布的价格对应计算,不足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核算价格为准,按货币进行补偿。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居民选房意愿需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具备初步交房条件后)及时制定选房方案,确定具体选房时间和选房方法后,组织被征收居民开展选房工作。

十、签约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二)搬迁期限。2024年4月1日前搬迁完毕。

十一、搬迁补偿、搬迁奖励、临时安置

(一)搬迁补偿费。被征收居民按12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偿。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居民应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2024年3月31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2000元/户。

(三)临时安置。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居民因征收导致无住房居住的,统一进行临时安置,由县房屋管理中心就近提供公租房(交通小区、天河小区、龙庭锦园小区、太湖人家小区、祥达商贸中心小区、粮食局小区、玛纳斯新村二区)作为过渡安置住房,临时安置期间免收租金。在临时安置期间产生的各类物业费、暖气费、水、电等生活费用由被征收居民自行承担,自取得置换房后被征收居民应主动搬离过渡安置的住房,并保证临时安置房屋结构不变,室内设施设备完整。

十二、相关规定

(一)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暂停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征收居民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被征收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居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十三、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居民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居民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后的房屋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拆迁公司等进行房屋拆除工作。

(五)被征收居民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居民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居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征求意见期间内向下列部门反馈:

(一)房屋征收部门: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908-5621284

项目负责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08-5621284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08-5621284

具体承办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08-5621284

(三)咨询性评估机构:新疆金信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女生  

具体承办人:余先生  

十五、房屋征收监督

监督部门:阿合奇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负责人:梁先生  电子信箱:1084211540@qq.com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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