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09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18:14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玛纳斯小区 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来 源 | 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
编号:AHQXFWZS-202301
为确保阿合奇县玛纳斯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用于阿合奇县玛纳斯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阿合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符合阿合奇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阿合奇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征收部门委托在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备案且具备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出具咨询性评估报告,一是新疆金信致诚房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二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2-015);二是新疆方夏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二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2-011);三是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一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1-009);四是新疆信永中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二级资质,资格证号:乌房估证2-017)。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印发《阿合奇县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党发〔2023〕8号)相关要求实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屈强。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亚峰,具体负责人:玉米尔拜克·玉木尔扎克。
六、征收范围及规模
阿合奇县玛纳斯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健康路、气象局;南至:北大街;西至:惠民小区、团结路;北至:沿河路。根据调查结果,征收范围内居民住宅51户面积约7241.52平方米,国有资产房屋7家单位面积约11238.73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征收户数量为准,征收面积以评估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七、征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八、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九、房屋征收原则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文件精神;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不降低居住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征收回迁安置原则;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权属调查登记阶段,有义务提供被征收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协议签订后,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坚持以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对有意愿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征收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提供用于实物安置的房屋进行协议调换安置,根据玛纳斯小区内住房建设情况,本次征收补偿置换面积以县级平房统建的117平方米住房面积为标准,原则上群众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新建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17平方米,超建部分及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由评估公司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1.县级平房置换标准。县级平房置换标准统一为117平方米/户(含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涉及23户。置换后楼层面积与原面积不相符的进行差额补偿或者差额补交,超出部分按照新建楼层公布的价格进行补交,不足部分政府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群众自建平房置换标准:群众自建平房置换标准以群众初始建设住房面积确定可置换面积(含无证住房),涉及28户。一是对初始建房未超过117平方米的住房按初始建房面积确定可置换面积,后续建设部分住房政府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二是对初始建房超过117平方米的住房统一按117平方米确定可置换面积,超出部分政府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3.超建部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装修等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价格后按货币进行补偿。
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标准及房屋置换标准
(一)房屋征收评估标准
本次玛纳斯小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评估基准价格为:
1.普通住宅(有产权证)。砖混结构1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5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20元/平方米;
2.普通住宅(无房产权证)。砖混结构1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38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120元/平方米(按建设成本);
3.非住宅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县内建造成本及行业规范进行评估;
4.地上附着物、室内装修。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室内装修等价格参照县内市场价以评估公司评估核算价格为准。
(二)房屋置换标准及方法
1.房屋置换比例标准。县级统建平房及群众自建平房可置换面积与新建普通商品房面积比例标准为:砖混结构住房按1:1进行调换安置、砖木结构住房按1:0.95进行调换安置、土木结构住房按1:0.8进行调换。
2.房屋置换选择方法。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业主在征收置换过程中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有优先选房权。征收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安置房公布住房楼层及户型图供群众进行选择,按照业主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原住房调换面积应与选择的新房面积应保持相对一致,新选择楼层面积与原面积不相符的进行差额补偿或者差额补交,超出部分其楼层补交价格按照新建楼层公布的价格对应计算,不足部分按评估公司评估核算价格为准按货币进行补偿,具体选房时间和选房方法征收部门将根据群众选房意愿需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具备初步交房条件后)及时制定房屋置换方案后组织被征收户开展选房工作。
十一、签约及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二)搬迁期限。2023年5月10日前搬迁完毕。
十二、搬迁、搬迁奖励、临时安置
(一)搬迁补偿费。被征收的居民按1200元/户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户应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4月28日前积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以下时限搬迁腾空住房的给予相应补助。
1.1-6日内腾空住房并搬离住房的给予2000元/户奖励。
2.7-12日内腾空住房并搬离住房的给予1000元/户奖励。
超过12日未腾空住房搬离的不给予奖励。
(三)临时安置及补贴。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户因征收无住房居住的,县政府统一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由县房屋管理中心提供就近公租房(惠民小区4号楼54套,户均60平方米)作为过渡安置住房。一是选择政府提供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免收租金,临时安置期间产生的各类水、电、物业费、暖气费等生活费用应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在取得置换房后征收户应主动搬离公租房,并保证公租房结构不变、设施设备完整。二是选择其他住房过渡安置的,政府按照等同于惠民小区户均60平方米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安置补贴,具体金额为:60平方米×2元/月×过渡月数(自征收搬离时间至取得新建置换楼房时间)。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及存储
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含置换后房屋货币补偿、附属物及装修货币补偿、搬迁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补贴、房屋拆迁费、线路改建费等):约1000万元。
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已到位。
专户存储情况:财政根据补偿实际足额拨至征收实施单位。
审计监督机关:阿合奇县审计局法人代表:徐继和
业务负责人:黄*帆电话:18809085322
十四、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已通知有关部门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停办理与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没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后的房屋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拆迁公司等进行房屋拆除工作。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按照下列部门提出意见:
(一)房屋征收部门: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屈*联系电话:18809081213
项目负责人:张*峰联系电话:1880908003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电话:18809080036
具体承办人:玉**拜克联系电话:18809088132
(三)咨询性评估机构: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花联系电话:15569150606
项目负责人:鲁*花联系电话:15569150606
具体承办人:余*伟联系电话:15509986522
十七、房屋征收监督
监督部门:阿合奇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负责人:梁*兵联系电话:18809086035
电子信箱:1084211540@qq.com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