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19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17:44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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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征求 阿合奇县 公租房 管理办法 修订稿 意见 公告 |
来 源 | 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
征集结果:
为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提高公租房管理办法社会参与度,进一步规范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向社会各界征集《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
截至10月1日,通过网站、邮箱、电话等途径共征集意见0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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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30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一)联系单位: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联系人:李宏伟;电子邮箱:984455379@qq.com;联系电话:0908-5623662(含传真)。
(二)邮寄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佳朗奇公共服务中心西侧三楼房屋管理中心办公室,邮编:843500
(三)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采用,请写明单位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2.关于《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编制起草说明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1:
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和《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工作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阿合奇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房管中心)负责县城区域内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县房管中心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等。
根据阿合奇县公租房存量,为有效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将新入职大学生、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本县及外来新市民)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外来调入)在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自参加工作之日、外来调入时间起3年内可申请公租房租住,参加工作期限(含外来调入)超过3年的将不予申请,租赁期限原则为3年,3年后如续租将按租赁年限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城镇低保);
(二)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阿合奇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三)在县城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四)在申请地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第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外来调入干部职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居住满3个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三)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阿合奇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四)在申请地无住房。
第十四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租赁合同需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阿合奇县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三)有固定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四)单位证明(新参加工作职工提供);
(五)申请“城镇低保档”公租房的家庭,需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申请地《居住证》;
(七)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公租房审核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阿合奇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调入干部职工和在县城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实行“三级审核”,各乡(镇)、场、社区或用人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一级初审,阿合奇镇进行二级审核,阿合奇镇审核情况统一报送至县房管中心,县房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三级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公示栏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七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抽签分配制度,分配结果在政府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由县房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要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形式,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同单元互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数量进行轮候抽签,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
(二)公示期满后申请家庭30日内与县房管中心签订《阿合奇县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需一年一签。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因就业、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阿合奇县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前执行现有租金标准(2018年度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动态准入标准),动态调整后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家庭成员自住,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闲置或从事经营活
动。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县房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租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保障家庭应当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复核工作。经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公租房承租家庭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房管中心同意,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腾退承租的公租房前,必须按规定结清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房管中心负责行政区内公租房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县 房管中心应当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登记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的日常管理由阿合奇镇及各社区负责,负责公租房日常检查、租金催收、复核租住人员情况等,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人参照《阿合奇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也鼓励将公租房后期管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企业运营。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保障家庭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房前应合理拆除,产权人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保障家庭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对骗取公租房保障或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等情况的家庭,县房管中心应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该家庭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房管中心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应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可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有期间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房管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场公租房(干部周转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阿政办发〔2018〕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阿合奇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编制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阿合奇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了《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有政策。解决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一项重大举措。
现实有需求。2018年,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阿合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阿政发〔2018〕56号)文件,现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重新修订;根据自治区住建厅2021年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
三、起草过程
(一)《办法》起草阶段。2021年6月上旬,我单位房管部门起草《办法》,于8月上旬形成《办法》初稿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讨论,并多次进行修改,因《办法》中涉及租金调整,我单位委托了新疆新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阿合奇县部分公租房小区进行了近三年(2019-2021年)成本、费用、收入测算,形成了成本报告和租金调整建议,因发改委物价部门暂未出具租金调整报告,故先对《办法》进行修订,租金待调整后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
(二)征求意见阶段。《办法》初稿形成后,我单位于2023年8月书面向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共征求了6个单位意见建议,收到反馈修改意见1条,采纳合理化建议1条。并及时对相关单位提出意见重新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2023年8月中旬我单位向县司法局递交了《办法》合法性审查申请,8月16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并出具合法性审查结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对公租房房源筹集,保障对象及保障目标,申请与审核,轮候、分配和租金,使用和退出,监督和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该《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调整情况如下:
1.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明确相关人员租赁期限。一是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对原办法中第三章<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第八、九条进行补充修订,新修订办法中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第八条修改增加“根据阿合奇县公租房存量,为有效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将新入职大学生、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员、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本县及外来新市民)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新修订办法中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第九条修改增加“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二是明确相关人员租赁期限。对原办法中第四章<轮候和分配>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连续租住不超过5年”修改至新修订办法中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第十条中“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续租”。三是新修订办法中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增加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外来调入)在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自参加工作之日、外来调入时间起3年内可申请公租房租住,参加工作期限(含外来调入)超过3年的将不予申请,租赁期限原则为3年,3年后如续租将按租赁年限收费标准执行”。
2.进一步构建各民族互嵌式居住格局。按照上级关于互嵌式居住工作要求,结合阿合奇公租房实际,为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在新修订办法第四章<轮候、分配和租金>第十七条中增加“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形式,正确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同单元互嵌居住”。
政策解读主体: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政策解读责任人: 刘建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房管中心党支部书记)
联系电话: 0908-56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