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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5-0012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2-10 12:49
名        称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        源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3MA****M5C                                  

住所(住址):阿合奇县牙朗奇托河太湖小区(一期)2号楼24-2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1270219********49                                 

2024年11月05日根据工作的需要,我局依法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销售的黄冰糖、黄瓜等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26-GFD439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2024年10月05日购进的黄冰糖,经抽样检验,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计量单位:g/kg、日落黄项目测值0.00307、柠檬黄项目测值0.00158,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4日,我局派出2名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No:XZJC240026-GFD4394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DBJ24653000846734048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此检验报告及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检验报告》由该商行经营者贾**签收。截止2024年12月16日,经营者贾素荣未提出进行复检的申请。

同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商行进门右侧第二排货架、最底层纸箱子里头查出该批次不合格的黄冰糖1Kg。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现场对不合格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12月25日对经营者贾**进行询问。经询问,该批次黄冰糖2024年10月2日,从阿克苏市善福粮油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8公斤)、进价为85元/件、零售价15元/Kg,并在调查过程中向本局提交了相关食材的进货清单、供货商资质及伊犁中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04月09日生产并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该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4X-J-SP10170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4653000846734048ZX)1份,证明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工作需要,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销售的黄冰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事实;

2.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XZJC240026-GFD4394、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事实;

3.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贾**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4.对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具有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等配合调查的权利;

6.受委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原材料供货清单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黄冰糖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黄冰糖购进数量和购进渠道的事实;

8.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抽检的黄冰糖不要求复检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9.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阿合奇县顺和便民商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的规定。

2025年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奇市监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可以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生产厂家许可证以及进货票据、黄冰糖合格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作出如下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冰糖1kg;

2.免于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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