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23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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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奇市监处罚〔2024〕59号
当事人: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3023****20BU30
住所: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哈拉奇村克孜里巴依拉克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欧力铭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在统计2022年和2023年度未年报主体时,发现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参加企业年报。当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内所留联系电话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核实年报情况,电话均未接通。随即,工作人员通过函询的形式向县国税局发函,查询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情况,2024年10月13日,县国税局复函称: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欠缴税款情况,因长时间未进行纳税申报,系统自动判定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沈*、马*苹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内已无人经营,处于未经营活动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由于当事人无法联系,故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哈拉奇乡)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见证检查。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对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事立案调查。
现查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催报公告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未年报花名册截图1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关于对未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函复印件1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复函1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6.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打印件10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7.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9.法定代表人欧力铭电话联系截图1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拷贝光盘1张,证明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奇市监罚告〔2024〕55号),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公告期限满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现拟决定将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