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21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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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在统计2022年和2023年度未年报主体时,发现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参加企业年报。当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内所留联系电话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核实年报情况,电话均未接通。当日,工作人员通过函询的形式向县国税局发函,查询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情况,2024年10月13日,县国税局复函称:阿合奇县牧区油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欠缴税款情况,因长时间未进行纳税申报,系统自动判定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你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农民专业合作社构成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茹、唐瑛
联系电话:13579116065
联系地址: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