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6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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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典型案例公示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克州市场监管局、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惠民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1月3日,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在开展燃气领域专项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惠民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9卷待售“弘冠杰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管”,规格:200CM;管体上标有“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2010”等字体,合格证和管体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29卷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弘冠杰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管”;2.处1044元罚款。
二、阿合奇县××饭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简要案情:2024年1月15日,我局在开展“春节”前价格专项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饭店在销售个别菜品时,未在菜单中标明售价,存在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3500元罚款。
三、阿合奇县××综合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4年1月15日,我局在开展“春节”前价格专项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综合商店在销售大米时未按公示价格收取费用和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部分酒水、饮料和乳制品未明码标价,以及部分桶装食用油价签和商品不对位的情况,当事人存在未按公示的价格表销售大米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未按公示的价格表销售大米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2500元罚款。
四、阿合奇县××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11月8日,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审批单显示:经抽样检验,阿合奇县××蔬菜水果店经营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标准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2元;2.处罚款8000元。
五、阿合奇县××美容美发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要案情: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美容美发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LMAgLC”眼影1盒;3.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