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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民事】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22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17 13:00
名        称 【民生民事】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示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合奇零距离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扎实推进铁拳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关乎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27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超市进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部分食品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3个品种共139袋;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并处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14125元。

二、阿合奇县×××理发美容中心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要案情:202473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理发美容中心销售使用化妆品的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销售化妆品时未按规定留存购进票据、未查验购进化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元罚款。

三、阿合奇县×××美食餐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4722日,我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时,未查看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未确定购买者是否成年,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150元。

四、阿合奇县×××牛肉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简要案情:2024919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牛肉面的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加工的散装整鸡未经检疫。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3只散装整鸡;2.并处5000元罚款。

五、阿合奇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简要案情:2024923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放于斗柜中的11种中药饮片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药品管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共11种;2.没收违法所得16.57元;3.并处7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7016.57元。

六、阿合奇县××电动车销售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109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阿合奇县××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随车配备的蓄电池相关参数与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参数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七、阿合奇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简要案情:2024925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7.85kg散装鸡肉未经检疫。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7.85kg散装鸡肉;2.并处5000元罚款。

八、阿合奇县×××早餐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简要案情:20241030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26-GFD3795阿合奇县×××早餐店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阿合奇县×××早餐店2024930日制售的油馒头(小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样(干样品,以A1计)、计量单位:mg/kg、项目测值261、标准指标≤100mg/kg项目不符合,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22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227元。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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