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22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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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扎实推进“铁拳”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关乎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2月7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超市进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部分食品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3个品种共139袋;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并处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14125元。
二、阿合奇县×××理发美容中心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要案情:2024年7月3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理发美容中心销售使用化妆品的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销售化妆品时未按规定留存购进票据、未查验购进化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元罚款。
三、阿合奇县×××美食餐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4年7月22日,我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时,未查看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未确定购买者是否成年,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150元。
四、阿合奇县×××牛肉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简要案情:2024年9月19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牛肉面的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加工的散装整鸡未经检疫。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3只散装整鸡;2.并处5000元罚款。
五、阿合奇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简要案情:2024年9月23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放于斗柜中的11种中药饮片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药品管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共11种;2.没收违法所得16.57元;3.并处7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7016.57元。
六、阿合奇县××电动车销售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10月9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对阿合奇县××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随车配备的蓄电池相关参数与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参数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七、阿合奇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简要案情:2024年9月25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7.85kg散装鸡肉未经检疫。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7.85kg散装鸡肉;2.并处5000元罚款。
八、阿合奇县×××早餐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简要案情: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26-GFD3795阿合奇县×××早餐店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阿合奇县×××早餐店2024年9月30日制售的油馒头(小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样(干样品,以A1计)、计量单位:mg/kg、项目测值261、标准指标≤100mg/kg项目不符合,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处22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227元。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