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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11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13 13:09
名        称 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示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示
来        源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克州市场监管局、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及食品、产品质量、广告和价格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酒店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误导性语言标示价格信息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2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阿合奇县××酒店在销售优惠券时涉嫌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销售火锅套餐卡,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明示使用规则,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标示套餐卡的价格。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误导性语言标示价格信息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误导性语言标示价格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1000元罚款。

二、阿合奇县×××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316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内部特供”白酒,酒瓶和酒箱外包装未见食品标签,当事人存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内部特供酒”8瓶;2.并处5000元罚款。

三、阿合奇县××装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3月27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上未张贴铭牌,未标注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额定燃气供气压力、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等信息25卷“致诚源燃气用具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和23卷“雅迪辉家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软管”,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具1台以及48卷“燃气用具连接管”2.处1982.4元罚款

四、阿合奇县××××商行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案

简要案情:2024年3月20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对当事人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烟草时,拍摄视频并配有“想吸啥烟你给我说”的文字在抖音APP进行发布,当事人存在在抖音APP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五、阿合奇县××餐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2月2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78元;2.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12378元。

六、阿合奇县××蔬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1月15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顶好花生风味调味酱”等12种食品共计102袋(瓶),截止检查当日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顶好花生风味调味酱”等超过保质期食品12种共计102袋(瓶)。2.并处7000元罚款。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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