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35-2020-0000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18:41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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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保护 野生动物 |
来 源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事项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申请条件: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②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③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④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办理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施年度狩猎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猎捕活动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
办理机构:阿合奇县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办理地点:阿合奇镇佳朗奇村(阿合奇县政府办公大楼西侧二楼)
办理人:哈丽布努尔·白来克、巴夏古丽·阿甫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