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阿合奇县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具体实施机构 |
阿合奇县森林派出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