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3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18:54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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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农(动监)罚[2023]9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案件公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案件类别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托合拉巴依·玉山那洪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阿农(动监)罚[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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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合拉巴依·玉山那洪 |
动物卫生 |
2023年12月2日12时00分,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阿合奇县老农贸综合市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托合拉巴依·玉山那洪准备出售4只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托合拉巴依·玉山那洪该批羊是从阿合奇县苏木塔什乡阿合塔拉村村调运来的(车牌号为:新PHR969),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手续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单位负责人,将4只羊交与苏木塔什乡兽医站官方兽医人员,在当事人货主托合拉巴依·玉山那洪家中进行观察隔离。2023年12月4日经局领导同意批准立案。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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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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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价金额0.1倍的罚款,即4000X0.1=400元整(肆佰元整)。 |
202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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