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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阿农(动监)罚〔2023〕16号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01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1-08 18:49
名        称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阿农(动监)罚〔2023〕16号
文        号 〔〕阿农(动监)罚〔2023〕16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来        源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案件类别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结案日期

备注

1

当事人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阿农(动监)罚〔2023〕16号

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

动监

当事人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2月2日14时28分,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阿合奇县老农贸综合市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准备出售11只山羊,2匹马驹,其中6只小山羊,5只山羊,2匹马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该批小山羊和马驹是从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布隆村铁格来克牧业点运输来的。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运输车辆备案手续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照片,录制了视频资料,经电话请示单位负责人,将6只小山羊,5只山羊,2匹马驹交与哈拉奇乡官方兽医人员,在当事人货主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家中进行观察隔离。2023年12月5日经局领导同意批准立案。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这一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将调运的羊在自家进行按要求隔离观察、补检,做好隔离观察措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机关认为,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当事人虽没备案经营动物,但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到达地点等信息;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给予吐尔地别克·阿山哈德经营的这批山羊和马货值金额0.1倍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价金额0.1倍的罚款,即15600X0.1=1560元整(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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