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78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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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征集结果:
为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社会参与度,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17日至2024年4月17日向社会各界征集《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截至4月17日,通过网站、邮箱等途径共征集意见建议1条。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8份,其中有意见单位0家,无意见单位17家,共计反馈意见1条,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16条。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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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长效发挥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电话征求意见。
电子邮箱:1743974951@qq.com
联系电话:0908-5621234
2.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
附件1.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2.《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7日
附件1:
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工作,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长效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按“谁建设、谁所有,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护,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乡(镇)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工程投资主体是工程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
第六条根据当地实际,工程原则上成立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用水户民主推荐协会组织机构成员,组织机构成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主动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为加强对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各乡(镇)场要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由乡(镇)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管站负责人和各农民用水合作社理事长或相关村委会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乡(镇)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技术指导以及对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2.负责供水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等;
3.监督用水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收支情况;
4.做好其他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管护方式
第八条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受益群众意愿,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的管护方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条涉及一个村组或村委会的工程直接由受益的村组或村委会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护。管护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受益的村组或村委会组织群众民主讨论决定。村组或村委会也可委托承包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村组或村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条跨乡(镇)场、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受益农户多或涉及多个自然村或村委会的工程,原则上由受益群众成立群众互助合作的用水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护。管护方式、管护实施方案、管护制度、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由民主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的前提下,对能发展经营养殖的水利工程,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探索将其承包、租赁,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用水户协会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减轻农户的经济和劳动负担。
第十二条结合各乡(镇)场实际,通过广大受益群众民主参与、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办法、供用水管理办法,使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所有管护责任人(包括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委托的责任人、农户民主推荐的管护人、承包经营的专业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产生的管护责任人等)须与农民用水合作社或村组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将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个人,将管护的好坏与报酬挂钩,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
第十四条通过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做到“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四护”即护边、护安全(确保渠道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引水不受污染)、护功能(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淤不堵不渗漏,排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为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各乡(镇)场要制定长期有效的管护奖惩办法,如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并按管护奖惩办法或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放养牲畜等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管理范围:
1、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孔吾拉齐水库(IV等小(1)型)管理范围: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
2、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两岸堤防工程护堤地。管理范围:4、5级堤防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5m~10m;3级堤防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10m~20m。
3、渠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m;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
第十八条管护经费的筹集:一是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上级补助资金;二是县财政局对农协会的补助资金;三是末级渠系维护费;四是县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费用、项目维修、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和协会管理人员经费,通过“有偿用水”,建立维修资金,实现"以水养水”的目标。
关于《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长效发挥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护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不断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作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与管理日益受到重视。阿合奇县作为一个农业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促进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们编制了本办法。
在编制本办法过程中,我们参考了《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阿合奇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管护办法。
二、工作进展
1.调研阶段:我们对阿合奇县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了全面调研,了解了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
2.起草阶段: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本办法的初稿,明确了管护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管护方式、责任制度等内容。
3.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初稿发送至各乡(镇)场、相关部门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4.审查修改阶段:经过多次审查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的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分别是总则、工程产权归属、管护组织机构、管护方式、管护制度和责任、管理和保护范围、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其中,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工程产权归属明确了产权归属和责任主体;管护组织机构规定了成立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具体要求;管护方式提出了因地制宜的管护措施;管护制度和责任明确了管护人员的职责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规定了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向。
政策解读主体: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908-562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