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9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17:59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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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水政罚字〔2024〕3号 | 主 题 词 | 水 处罚 |
来 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水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
阿水政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姓名):吾米尔·托乎托巴义性别:男年龄:47岁
工作单位:个体(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新疆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布隆村布隆路一巷沙依麦克组4号邮编:843500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在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克孜朗托什干河河道内(77°97′38″,40°88′35″)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款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收款形式: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阿合奇县水利局财务室打印缴纳罚款票据后,将罚款缴纳至(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收款账号(财政专户):473101040000451)。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