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4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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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水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
阿水政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姓名): 李晓彬 性别: 男 年龄: 45岁
工作单位:新疆大唐宏景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务工 联系地址:新疆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布隆村阿合奇县居民点道路建设项目部
邮编: 843500 电话: 13673818959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你(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在阿合奇县哈拉奇乡比勒提河河道内(77°91′62″,40°82′67″)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拒不缴纳采砂管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款11618.75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
收款形式: (1)当场收缴;(2)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 7月 11日前将罚款交至:阿合奇县水利局,地址:阿合奇县佳朗奇公共服务中心主楼一楼。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