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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水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14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7-23 17:21
名        称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水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合奇县水利局

水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

         阿水政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姓名):李晓彬 性别 年龄45岁       
工作单位新疆大唐宏景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名称  务工  联系地址新疆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布隆村阿合奇县居民点道路建设项目部

邮编    843500      电话  13673818959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于2024 6 15 阿合奇县哈拉奇乡比勒提河河道内(77°91′62″,40°82′67″)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拒不缴纳采砂管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款11618.75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

     收款形式: (1)当场收缴(2)要求你(单位)2024711日前将罚款交阿合奇县水利局地址:阿合奇县佳朗奇公共服务中心主楼一楼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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