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212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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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阿合奇县水利局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阿曼吐尔·吐尔逊 性别:男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在哈拉奇乡阿合奇村克孜朗河道边非法采砂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共采砂15车,每车约13.3m3,合计200m3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拒不缴纳采砂管理费。
经核实,你于2023年5月21-7月17日共计非法采砂拉运15车,合计200m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0元整(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款13200元整(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