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2-0051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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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二) |
来 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当事人(姓名):季虎性别:男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2年7月8日在在阿合奇县哈拉奇乡阿合奇村托什干河道(77°59′39.636″,40°52′33.25″)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叁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475(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