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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水利局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二)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2-005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2-07-22 11:31
名        称 阿合奇县水利局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二)
来        源 阿合奇县水利局

当事人(姓名):季虎性别  

经查实,(单位)于202278在阿合奇县哈拉奇乡阿合奇村托什干河道(77°59′39.636″,40°52′33.25″)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叁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475(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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