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水利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4-00920 主题分类 水利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5-09 05:55 发布日期 2024-06-12 16:01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征集结果:

《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自2024年5月1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6月10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

阿合奇县水利局  

2024年6月12日  

-----------------------------------------------------------------------------------------------------------------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阿合奇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了《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510日至610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佳朗奇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邮编:843500

电子邮箱:1346119315@qq.com;

电话及传真:0908-5621235

附件1: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阿合奇县水利局        

202459日         


附件1

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年用水超过一万立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阿合奇县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节水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水利局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申请表明确的月度分配水量。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时,应当提供上年度用水用水情况说明及下年度用水计划说明。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计划申请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单位。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四条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施用水在线监控和动态管理。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进行以下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用水单位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精细化水平,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办法》制定的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该《办法》通过调查阿合奇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了解城镇供水体系、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企业内部、机关、(单位)居民小区使用雨水集蓄利用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县政府官网公示,未收到异议后印发实施。

    四、《办法》风险评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对《阿合奇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估。

五、《办法》制定过程

    该《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起草,起草过程中征求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12家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六、《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4部分。一是总则,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二是定额与计划,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对新增单位用户,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并结合本生产生活水平,制定本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三是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备,采用节水型器具、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本县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及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漏损率等方面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四是农业节约用水管理,加大农业灌溉调配设施建设,维护、建设、管理干支、渠首、水闸等供水设施,降低水损耗;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节水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及安装计量设施;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政策解读主体:阿合奇县水利局

第一责任人:李存云(阿合奇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苏来曼·玉赛英阿合奇县水管站站长

联系电话:0908-562123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