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20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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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社会 保险 |
来 源 | 司法部网站 |
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障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障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问:《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问:《条例》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问:《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三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四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五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以制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解决好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加便民、利民。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三是全面宣传解读《条例》规定,开展系统内业务培训,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规定,提升业务水平。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问:《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问:《条例》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问:《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三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四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五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以制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解决好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加便民、利民。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三是全面宣传解读《条例》规定,开展系统内业务培训,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规定,提升业务水平。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