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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65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19 19:28
名        称 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来        源 阿合奇县公安局

近年来,受利益与好奇心的驱使诱惑,全州破坏、采挖、销售野生锁阳、肉苁蓉、甘草等野生植物,非法猎捕北山羊、鹅喉羚、狼、沙狐、塔里木兔、暗腹雪鸡、大石鸡、裸重唇鱼(白条)等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克州生态资源安全。目前,锁阳、肉炊蓉、甘草、鹅喉羚、狼、沙狐、塔里木兔等珍稀动植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切实加强我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进一步维护生态资源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如:北山羊、鹅喉羚、狼、沙狐、塔里木兔、暗腹雪鸡、裸重唇鱼(白条)、野生锁阳、肉炊蓉、甘草等。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禁止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如:环锦雉(野鸡)、野兔、野猪等。三、禁止非法驯养、繁育、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四、禁止经营主体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餐饮经营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销售含有野生动植物成份的食品及菜肴。五、凡非法私自滥捕、乱挖及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经查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保护野生动植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有权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采挖或者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阿合奇县公安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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