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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索  引  号 AHQ021-2021-000011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08-29 19:01
名        称 关于适用新《行政处罚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适用 行政处罚法 有关 事项
来        源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为准确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确保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该条款新增了需要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各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如“拟行政拘留xx日、罚款xx元”(见附件)。此外,告知的时间节点选择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即派出所等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向当事人履行处罚前告知。

二、听证程序

(一)听证适用范围有变化

《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后,对听证适用范围作了新要求,增加听证的范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听证时间有变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容提出。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规定的“三日”听证申请时间不再适用。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五日”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今后,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在适用听证程序时,应按照5日的标准执行。

三、当场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贰佰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相较于以前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罚的金额从50元提升至200元,对单位当场处罚的罚金从1000元提升至3000元。

四、不予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款第一款,规定了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属于酌定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二款实质上规定了认定行政违法时,需要考虑主观方面,比如在办理故意伤害或者殴打他人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那么就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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