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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02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1-17 11:00
名        称 自治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自治区 服务业 统计 数据质量 核查 办法
来        源 克州统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关于印发<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服务业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服务业常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月度、年度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等。

第三条核查依据是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服务业单位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核查目的:

(一)夯实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惩前毖后的作用。

第六条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地州(市)统计局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

第二章核查组织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服务业统计核查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应配合自治区核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核查工作。

第九条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各地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的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第十一条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对单位的行业属性、经济指标、人员薪酬等指标进行全面核查。对下级服务业统计机构的服务业单位入库、退库、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核查对象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规模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互联网经济调查单位(或平台企业)以及相关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三章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四条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核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妥善保存留档。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名录库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服务业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第十七条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八条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服务业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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