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07-2020-0000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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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保密审查 |
来 源 | 阿合奇县审计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公开机关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实际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主要领导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三、职责
1.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关负责本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建立健全本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3.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4.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下级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6.对本局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7.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机关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机要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复审。
四、工作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保密审查中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先征求本局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本局保密工作机构也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申请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五)经保密审查,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局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十)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可公开的信息要同时确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做出相应标识。
对本局已定密的政务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