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2-0102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24 19:35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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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法律法规 |
来 源 | 阿合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Q1.《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时间?
A: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Q2.《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A:《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另外,国家保障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特定人群的劳动权利。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专门规定了受害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Q
3.用人单位在就业方面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A:《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Q4.《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A:《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