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83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1 11:35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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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财处罚〔2024〕1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来 源 | 阿合奇县财政局 |
当事人:新疆中达益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中达益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0190MABQQJXXXX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瀚海西街600号双创小镇培训中心西侧4050室电话:0991-45373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先生
身份证件号码:622722XXXXXXXX0013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政府采购投诉
经查:你公司2024年2月20日发布的《克州阿合奇县智慧医疗系统采购项目(阿合奇县人民医院)》编号:AHQXZB-2024001中标结果公告时仅公告了项目名称及中标金额,没有具体的参数。
本局认为:你公司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未依法公布采购标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万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阿合奇县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阿合奇县财政局或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合奇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