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08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19:26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 |
来 源 | 阿合奇县财政局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
1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新民法规〔2021〕2号;新民发〔2022〕40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
城市616元/月,农村5290元/年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
申领下月20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新民发〔2022〕40号 |
城乡特困对象 |
|
城市1035元/月;农村集中1035元/月、农村分散69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20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3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救助频次发放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4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
新发改规〔2022〕5号;新发改农价〔2022〕477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边缘人口 |
|
当地低保标准*CPI同比涨幅 |
无需申领,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0%时,将价格临时补贴直接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5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 |
(新党办发〔2011〕31号)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
80周岁(含80)-89 周岁,50元/人/月;90周岁(含90)-99 周岁,12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6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新政发〔2016〕44号;新民发〔2021〕88号;新民规发〔2022〕3号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人/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7 |
阿合奇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0元/人/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申领下月15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8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农房抗震防灾工程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社【2022】42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根据综合评价1结果分档确定户均标准 |
|
符合危房改造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逐级申报,两上两下确认危房改造任。 |
两次 |
中央资金下达后及时下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9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租赁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 |
新建保【2020】1号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具体保障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本地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确定 |
|
具体申请流程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本地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确定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每年12月25日前 |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
|
|
10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国家标准 |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1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
财农〔2017〕41号、新政发〔2016〕55号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2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农办计财〔2021〕8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具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3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农办机〔2020〕2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根据机型定额补贴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4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禁牧补助7.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5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老党员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个人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16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残疾军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17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18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伤残人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19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伤残民兵、民工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0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烈士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1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个人申请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2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病故军人遗属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3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4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5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6 |
阿合奇县退役军人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2〕46号 |
符合条件的部分烈士子女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27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规字〔2021〕115号 |
受聘参加林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 |
|
1.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机构)审核,并向村两委反馈审核结果。 4.村两委公示拟聘用名单。 5.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8.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的通知》要求,各地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护林员、草管员、湿地管护员等各类林草资源管护员,统称为“生态护林员”。 |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0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新财规〔2020〕19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新林资字〔2022〕109号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的通知》 |
办站字〔2022〕137号 |
||||||||||||
28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补贴政策2021年期满 |
补贴政策2021年期满 |
1999—2006年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90元/亩 |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该政策至2021年已期满,目前,还有资金存量,继续依据原政策使用一卡通系统发放。 |
|
29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0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16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900元/亩(400元为种苗补助费),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4.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015年、2016年第一年种苗费补贴为300元/亩,2017年至2020年第一年种苗费补贴为400元/亩,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
新财规〔2020〕19号 |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
30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 |
补贴政策2022年期满 |
补贴政策2022年期满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10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600元/亩(150元为草种补助费),第三年补助400元/亩 |
|
1、退耕还草补植任务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2015年—2018年)和县级林草部门(2019年—2020年)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该政策2022年期满,目前,还有资金存量,继续依据原政策使用一卡通系统发放。 |
|
31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 |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现金补助期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500元/亩,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2015-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草年度任务核对信息资料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面积,退耕户要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 ,对其发放补助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
|
32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补助 |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现金补助期延长3年,补助标准为300元/亩,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2015-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草年度任务核对信息资料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退耕还草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面积,退耕户要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 ,对其发放补助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