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民政局 > 政策文件法规
  3. > 正文

民政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AHQ026-2020-0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1-18 13:37
名        称 民政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民政局 信息公开 制度 试行
来        源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定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诀定及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制度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信息公开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科室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长为本科室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应当制定本科室信息公开目录局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主动以适当方式将目录中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制度,要求本局科室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应当对不子公开的政府信息呈局分管领导予以审核。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子以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依本规定第六条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告示牌、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

第十-条信息公开必须按照阿图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要求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属主动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全面公开。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效证件,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四条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子予以答复的外,接受申请的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本局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六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违反规定以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子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总体统计情况;

(二)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对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201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